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65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竹,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同芹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经营者:张同芹,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同芹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