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38号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清驼镇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胜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威翰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北侧289号。
法定代表人:宋秀华,经理。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华业壹分利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12号。
法宝代表人:单玉业,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光明,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威翰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华业壹分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