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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李军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9民初68号
案件名称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李军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李军日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初68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南县南洲李军日杂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兴盛集贸市场。

经营者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李军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已相关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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