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460号原告向启云。
委托代理人丁斌、XX,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斯帕璐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469号法定代表人方崇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启云与被告苍南县斯帕璐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启云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启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启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启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