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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钟楼区xx百货商店第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04民初608号
案件名称北京x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钟楼区xx百货商店第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x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区xx百货商店第一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608号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百货商店第一分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经营者侍xx。

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百货商店第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百货商店第一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百货商店第一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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