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458号原告:某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某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娄某某。
原告某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地区苹果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