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门峡市湖滨区金天副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2知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门峡市湖滨区金天副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门峡市湖滨区金天副食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金天副食百货店,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金盾园小区11号楼一层商业001号门面房。

经营者:金利峰。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金天副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