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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辖终96号
案件名称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翔旺办公用品商店,经营场所上海星沪中文化礼品市场。

经营者朱碎春。

上诉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涉案产品未在上海销售,也没有在上海生产和许诺销售,上诉人的住所地也不在上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另外,上诉人从未与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翔旺办公用品商店(以下简称“翔旺商店”)有过业务往来,也没有销售过涉案产品给该商店。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原审法院将上诉人与翔旺商店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将上海市沪太路XXX号上海星沪中文化礼品市场认定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并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亦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鞠晓红审 判 员  袁 玮代理审判员  邬 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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