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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容与吴江市森科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四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30号
案件名称吴文容与吴江市森科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四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文容,吴江市森科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四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30号原告吴文容。

委托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吴江市森科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林松,总经理。

被告苏州市四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仿卫,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吴文容与被告吴江市森科织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本院依据原告吴文容的申请追加苏州市四纺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

审理中,原告吴文容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江市森科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四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吴文容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1025元,由原告吴文容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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