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3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郑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世纪新城5号楼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3343651228。
法定代理人:郑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东区老医专云南过桥米线店,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安居街与孝友路交汇向东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X2。
经营者:林向艳。
被申请人:林向艳,女,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郑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东区老医专云南过桥米线店、林向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临沂郑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0万元,本院作出(2021)鲁1302民初23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林向艳的银行存款两笔。
2021年6月4日,临沂郑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撤回民事案件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向艳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向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为62×××38)、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杭州金城路支行的存款(账户为12×××08)共计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