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22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弘真,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佳敏,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吴佳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吴佳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