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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341号
案件名称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王海峰;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341号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黎刚。

委托代理人金冰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悦,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俞熔。

被告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萍。

被告王海峰,男,1979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俞熔。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东公司)、被告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嘉公司)、被告王海峰、被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海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王海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住所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故本案应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王海峰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查,原告在本案中以被告王海峰剽窃了原告“爱康国宾体检中心信息系统”软件,与被告美东公司、被告美年公司共同制作了涉案被控侵权软件,被告圣嘉公司使用了涉案被控侵权软件,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包括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等第一审案件。

而本案原告主张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其中,被告美东公司、圣嘉公司、美年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在本院辖区内,且本案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告据此选择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被告王海峰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海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海峰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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