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25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飞乐,女,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飞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