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知民初4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郑区汉山街道办翰林商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经营者:肖天兰,女,汉族,生于1977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XX镇XX村XX组XX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郑区汉山街道办翰林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