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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817号
案件名称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817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汉城,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卜特公司)与被告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极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汉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萝卜特公司诉称: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圣火令荷塘春色(FlowerZAndroid版)游戏软件”(以下简称涉案游戏软件),并供网站用户下载,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致使原告的正常下载量受到冲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

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1,000元。

庭前会议时,原告明确表示因被告网站上的被控侵权游戏软件已删除,故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被告善极公司辩称:其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运营商,涉案游戏软件由用户上传,供免费下载,被告从中并不获利,但若要对实际上传者的具体身份进行判断需调取网站后台数据,而网站现已关闭,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游戏软件是被告工作人员还是用户所上传;

网站服务协议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维权途径,原告的通知函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而且涉案游戏软件的知名度较低,被告网站规模、审核力度有限,故不能对被告的审核提出过高的要求。

因此,被告对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火令公司)是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米公司),原告经快乐米公司授权获得涉案游戏软件非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独家的侵权维权权利和诉讼权利,包括在授权书签署日之前发现的侵权行为均可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审理中,原、被告确认正版涉案游戏软件在中国移动应用商场mm.10086.cn上单次下载收费为10元。

2013年8月9日,在被告经营管理的www.ggg.cn“极游网”上可以搜索到可供网友免费下载的涉案游戏软件,网页上游戏介绍部分显示游戏版本为1.1,更新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

该游戏安装后启动或运行时会显示“+colorme”图文标识。

经查,快乐米公司是圣火令公司的股东之一,“”是快乐米公司的图形注册商标,www.colorme.com.cn系快乐米公司的网站。

被告认可,其网站上下载的涉案游戏软件与原告主张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对应之游戏软件系相同软件。

涉案游戏软件权利人曾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告在网站上披露的邮箱business@ggg.cn发送附件包含《版权质询函》、涉嫌侵权游戏链接列表等的邮件,《版权质询函》的主要内容为告知被告其网站使用相关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游戏软件,希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作品从网站上彻底删除。

针对原告同时提起诉讼的13起案件合理费用,原告一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5张共计25,000元、火车票3,000余元、餐饮住宿发票700余元、出租车发票500余元;

另原告称为证明侵权事实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221号《公证书》所产生的公证费为1,620元,共涉及16款被控侵权游戏软件,其中的15款目前已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声明、《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委托代理协议》、诉讼开支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对涉案游戏软件权属方面的事实及原告的诉权均未提出异议,主要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但实际上传者属被告自行掌控和实际管理范围之内的信息,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网站上的游戏软件系由他人上传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权利人在2013年7月向被告发送《版权质询函》后,次月被告网站上仍在提供涉案游戏软件的下载服务,该情形亦表明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且可作为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正版涉案游戏软件的售价,并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时间、同一款游戏软件的侵权次数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支出中的合理部分,被告亦应一并予以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

二、被告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元,被告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惠珍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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