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394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芸,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鹏,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县国梁镇川鑫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足县国梁镇川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