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86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国医同仁药房有限公司康宁店。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主要负责人:杨跃保,该店经理。
被告:武汉国医同仁药房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跃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国医同仁药房有限公司康宁店、被告武汉国医同仁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