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263号之一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棒哥烟酒商行。
经营者朱棒。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棒哥烟酒商行(经营者朱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