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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安鑫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2868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安鑫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安鑫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86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安鑫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村新竹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杨启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安鑫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安鑫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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