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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郓城县永华平民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7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郓城县永华平民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郓城县永华平民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10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永华平民大药房。

负责人:韩福勇,该大药房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李宜峰,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军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永华平民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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