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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武与香河华汇家具城A厅、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483号
案件名称杨武与香河华汇家具城A厅、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武,香河华汇家具城A厅,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483号原告杨武。

被告香河华汇家具城A厅,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淑阳镇永泰路中段西侧,经营者谢东。

被告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楼庄村,经营者王德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与被告香河华汇家具城A厅、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武减半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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