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711号原告:程瑞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介鸽,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骏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孔德池。
被告:孔德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瑞琪诉被告中山市骏博照明有限公司、孔德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22××××.8,名称“草坪灯(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以已与对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