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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唯达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冰川食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14民初83号
案件名称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唯达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冰川食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唯达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冰川食品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初83号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唯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园,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沙市冰川食品有限公司,(彭建和私宅)。

被告李伟,男,汉族。

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唯达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冰川食品有限公司、李伟专利权侵权诉讼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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