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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刑更1392号
案件名称董云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云根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1392号罪犯董云根,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长法刑初字第00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云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9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董云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

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

积极参加学习;

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2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董云根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云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云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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