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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晋01民初278号
案件名称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山西长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山西长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漪汾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278号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08号荔景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长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毛朗。

被告山西长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漪汾部,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华宇购物广场。

负责人董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长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山西长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漪汾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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