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50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惬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5号注协大厦3号楼第九层90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静。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惬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郑州惬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