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331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雨芹,女,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雨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2021年6月17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