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506号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甄志强。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信义鼎手机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经营者XX君,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被告马兴传,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华新区信义鼎手机商行、马兴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信义鼎手机商行及马兴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73元,由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