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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3刑更929号
案件名称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929号罪犯黄某某,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财产八万二千元。

其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0.8分。

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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