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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邓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06刑初365号
案件名称段某、邓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段某,邓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36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公司员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公司员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邓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邓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段某、邓某通过阿里巴巴网站与广东某上家联系,并从上家处购得假冒的标有“calvinklein”商标的内衣和背心。

在明知购得内衣、背心是假冒“calvinklein”注册商标的商���的情况下,为赚取利润,被告人段某、邓某通过“duanlexing04”、“ck经典设计”两家淘宝网店将购得的假冒“calvinklein”内衣和背心出售,累计销售金额20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

2015年6月8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从被告人段某位于北仑区霞浦街道黄鹂社区锦港佳园9幢103室查获二人尚未销售的假冒“calvinklein”商标的内衣990套、背心324套、加绒背心516套。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邓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张某、王某、苏某的证言,注册商标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扣押决定书,交易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邓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认为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

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告人段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邓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段某、邓某通过阿里巴巴网站与上家联系,并从上家处购得假冒的标有“CalvinKlein”商标的内衣和背心。

在明知购得内衣、背心是假冒“CalvinKlein”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为赚取利润,被告人段某、邓某通过“duanlexing04”、“ck经典设计”两家淘宝网店将购得的假冒“CalvinKlein”内衣和背心出售,销售金额累计200000余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非法获利约70000元。

2015年6月8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从被告人段某位于北仑区霞浦街道黄鹂社区锦港佳园9幢103室查获二被告人尚未销售的假冒“CalvinKlein”商标的内衣990套、背心324套��加绒背心516套,并作出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决定。

被告人段某、邓某分别向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55000元、5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邓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7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的证言:其于2014年冬天在淘宝网上使用海燕马萱的账号在一家出售“CK”品牌的网店购买了两套印有“Calvinklein”字母字样的秋衣秋裤,其支付了115元。

其丈夫在穿着上述衣裤后出现不适。

2.证人王某的证言:其于2014年11月5日在淘宝网上使用juyexk的账号在“CK经典设计”网店以230元的价格购买了四套男式“CK”牌的保暖内衣。

3.证人苏某的证言:其于2014年11月4日在淘宝网上使用永恒19909的账号从一家淘宝网店以150元���邮的价格购买了一套男式“CK”牌的保暖内衣。

4.证人张某、王某、苏某提供的所购衣物照片:三名证人购买的衣物均有“CalvinKlein”字样。

5.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清单、广州创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证实该局于2015年6月8日从被告人段某位于本区霞浦街道黄鹂社区锦港佳园9幢103室查获二被告人尚未销售的假冒“CalvinKlein”商标的内衣990套、背心324套、加绒内衣516套,后由公安机关扣押。

6.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承诺书证实:该局对二被告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假冒的CK普通内衣990套、假冒CK加绒内衣516套、假冒CK背心324套,对二被告人各罚款75000元。

二被告��已分别缴纳罚款55000元,并均承诺以缴纳至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0元缴纳罚款。

7.注册商标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CalvinKlein”为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男用内衣、运动衫、T-恤衫等。

8.提取笔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网店千牛卖家旺旺数据证实:账号为海燕马萱、juyexk、永恒19909的买家均在二被告人开设的网店中购买过“CK”内衣。

账号为“CK经典设计”网店中内衣套装销售有买家留言、订单备注的交易金额共计192051.26元;

账号为“duanlexing04”的网店中内衣套装销售有买家留言、订单备注的交易金额共计17264.11元。

9.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段某、邓某分别于2015年6月9日、2015年6月11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10.暂收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段某、邓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70000元。

11.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段某、邓某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段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7月起,其和邓某开始在淘宝网上开网店销售内裤等,后又在阿里巴巴上找了一家店批发了冒牌的“CalvinKlein”背心、内衣、内裤,再通过“CK经典设计”、“duanlexing04”两家网店销售,直到2015年6月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获。

其销售“CalvinKlein”内衣、背心等均没有得到该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

上述两家网店中真实销售的内衣金额共计209312.37元。

其与邓某通过销售上述假冒“CalvinKlein”衣物共获利约7万元。

13.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7月起,其和段某在阿里巴巴上找了一家店批发了假冒的“CalvinKlein”背心、内衣、内裤,再通过“CK经典设计”、“duanlexing04”两家淘宝网店进行销售,到2015年2月其与段某约定由段某将约7万元的存货放在段某家里,等卖完之后,二人再分钱。

其销售“CalvinKlein”内衣、背心等均没有得到该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

上述两家网店中真实销售的内衣金额共计209312.37元。

其与段某通过销售上述假冒“CalvinKlein”衣物共获利约7万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邓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段某、邓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某、邓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均宣告缓刑。

已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

二、被告人邓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

三、已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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