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2执170号之一被执行人:杜玉金,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津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杜玉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杜玉金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后,查封其名下小汽车一辆;
从其名下银行账户中强制执行人民币12835.68元,以上款项由本院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此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津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杜玉金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