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初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正告。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正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林正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以出现特殊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正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正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