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5民初59号
案件名称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永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59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辉(个体工商户字号)。

经营者陈瑞玉。

委托代理人陈道熙。

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辉(陈瑞玉)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乾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孝平、罗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