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75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注册号100000000001197。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苏芳。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富正商店,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兴街泰兴。
注册号440684600211375。
经营者牟桂芳。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富正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富正商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富正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