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初14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翠艳,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中区眼之爱眼镜店,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东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西宁市城中区眼之爱眼镜店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退还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525元。
审 判 长 陈志秀审 判 员 张 薇人民陪审员 张雅蘋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年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