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258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亮视界限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亮视界限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亮视界限镜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青岛亮视界限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