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78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知然,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辰,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枣庄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开发区西扬商店,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
经营者焦德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靖江市开发区西扬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