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430-1号原告:雷正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光全,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伟芬,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轮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徐华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举诉被告浙江百轮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百轮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