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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县麻河口华美电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9民初64号
案件名称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县麻河口华美电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南县麻河口华美电器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初64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404676-0。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南县麻河口华美电器超市,经营地址湖南省南县麻河口街道。

投资人吴军,男,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县麻河口华美电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相关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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