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9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豪,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焦书手机销售店。
经营者:焦小书。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焦书手机销售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