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武康钱柜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经营者:张月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清武康钱柜娱乐会所为与被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1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德清武康钱柜娱乐会所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德清武康钱柜娱乐会所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清武康钱柜娱乐会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德清武康钱柜娱乐会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