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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丙林商贸有限公司、从化市银河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辖终272号
案件名称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丙林商贸有限公司、从化市银河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丙林商贸有限公司,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银河酒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丙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锦绣花园西区翠屏苑4座370房,组织机构代码56396727-4。

法定代表人:黄丙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住所地法国科涅克省爱德华马爹利广场第21号邮箱。

授权代表人:苏珊·古斯塔夫松。

委托代理人:余娜,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从化市银河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从化。

太平镇沙溪大道00827号。

法定代表人:陆慕桢。

上诉人广州市丙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爹利公司)、从化市银河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1月12日,马爹利公司以丙林公司、银河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马爹利公司在国内对马爹利名士(MARTELLNOBLIGE)的瓶身申请了立体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5667880,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上。

该立体商标于2009年9月15日注册成功,有效期至2019年8月27日。

2014年3月14日,马爹利公司在丙林公司位于广州市石槎路“耀亿国际茶业批发城”322的标示有“广州丙林商贸有限公司”的办公处发现,其在销售由银河公司生产的“领宝莱V.S.O.P”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

经对比,涉案产品与马爹利公司所享有的第5667880号商标产品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及在产品外观上构成基本相同,丙林公司与银河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马爹利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给马爹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马爹利公司依法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丙林公司与银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马爹利公司所享有的第244876号、第1743861号、第530720号、第1743862号、第5667880号、第8245092号、第9228493号、第6854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2、丙林公司与银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马爹利公司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丙林公司与银河公司赔偿马爹利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其中包括马爹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丙林公司与银河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并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丙林公司与银河公司共同承担。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丙林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丙林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锦绣花园西区翠屏苑4座370房,据此,丙林公司认为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据马爹利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本案的侵权物是在广州市白云区内购买所得,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在白云区即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马爹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丙林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丙林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83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与一审管辖权异议理由相同。

马爹利公司二审书面答辩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马爹利公司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为广州市石槎路“耀亿国际茶业批发城”322的标示有“广州丙林商贸有限公司”的办公处,即为侵权行为地。

据此,侵权行为地及丙林公司、银河公司的住所地均有管辖权,马爹利公司有权选择任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马爹利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丙林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马爹利公司以丙林公司、银河公司为被告,马爹利公司提交的侵权物是在广州市白云区公证购买所得的,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在白云区,即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丙林公司、银河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马爹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丙林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丙林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邓洁婷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藏、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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