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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5668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81民初5668号
案件名称(2016)浙0381民初566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市莘塍全球通讯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566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特别授权),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莘塍全球通讯商店。

经营者蔡仁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莘塍全球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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