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192号之一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光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光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