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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欧光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2192号之一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欧光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欧光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192号之一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光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光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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