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成美视达安防设备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电子数码城二层2920、2922、2926号。
经营者金会春,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杰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桐岭村高桐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尹史进,总经理。
原审被告宁波江东萤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南镇安街51号(1-2),经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朝晖路188号颐高数码广场2楼A210-A。
法定代表人程菊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成美视达安防设备商行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杰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江东萤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成美视达安防设备商行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成美视达安防设备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