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08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彦磊,男,1987年3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
系内黄县世纪华联便利超市经营者。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