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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情怀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2民初335号
案件名称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情怀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情怀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初335号原告: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36-1号-1-4层。

法定代表人:仲桂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程新,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情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星村(金星工业园区1幢2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春,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竹菱公司)与被告杭州情怀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竹菱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竹菱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2元(竹菱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01元,由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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