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初335号原告: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36-1号-1-4层。
法定代表人:仲桂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程新,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情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星村(金星工业园区1幢2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春,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竹菱公司)与被告杭州情怀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竹菱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竹菱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2元(竹菱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01元,由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