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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震夏与中山市古镇波顿灯饰门市部、刘永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517号
案件名称阮震夏与中山市古镇波顿灯饰门市部、刘永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震夏,中山市古镇波顿灯饰门市部,刘永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17号原告:阮震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龙泉。

委托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波顿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钟学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刘永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钟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震夏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波顿灯饰门市部、刘永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震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阮震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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