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北京开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林,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晶昭,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北京开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北京棒约翰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东侧3号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史蒂夫·瑞奇,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洁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开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棒约翰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开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棒约翰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开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开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棒约翰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三十二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六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开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