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知民初23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荣,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凯里市鸿运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轨迹商贸城8区22号楼8102号。
经营者:邹彪。
本院在审理黄振波与凯里市鸿运来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波以与被告凯里市鸿运来建材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